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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出台

趁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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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研究起草了《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审议通过,并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各地,从2012年12月3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范围为:青海省城镇规划区内按户计算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以上,且在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籍农民。

为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研究起草了《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审议通过,并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各地,从2012年12月31日起执行。
《暂行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范围为:青海省城镇规划区内按户计算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以上,且在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籍农民。资金筹集按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筹集,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是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3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是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确定,由当地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提取15年的缴费补贴资金。
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120元/月)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构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领导、精心准备、统筹安排,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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