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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育保险新规将施行;将打破以前覆盖不完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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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1999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比,新规最大亮点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10天生育津贴原政策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根据《规定》,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规定》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1999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比,新规最大亮点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也就是说,今后无论你在哪个单位工作,都可以享受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10天生育津贴原政策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新《规定》明确,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其中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职工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享受2 98天的生育津贴。另外,《规定》还规定,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予补足《规定》明确,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根据《规定》,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
同时,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明确了处罚措施。
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生育津贴可以补支针对各地生育保险等待期期限长短不一、管理办法不同的问题,为规范生育保险管理,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规定》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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