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市个体自然人退休养老金上涨
从2012年1月1日,辽宁鞍山市25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涨。
10日,鞍山市人社局表示,鞍山市已退休的个体自然人此次也将按照政策涨养老金。如果一直是以个体自然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退休年龄并正常办理了退休手续,这次基本养老金也会上涨,养老金调整办法与此次公布的办法一致。
此次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之一是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例如,如果一个人1978年10月参加工作,2009年12月退休,满打满算工龄是31年零3个月,不足1年按1年计算,就是工龄按32年计算。根据文件,仅按工龄计算,养老金上涨为64元,符合其他条件的再按其他标准上涨。
企业退休人员需要缴费满一定时间后才能享受相关待遇。缴费年限条件是1992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缴费满15年仍可继续进行缴费,缴费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也就越多。此次调整方案包括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按相关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有一条规定,2011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如果户口簿或身份证与档案记录的出生年月日不同,年龄以档案记录的出生年月日为准。鞍钢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社保局鞍钢分局,养老金的发放工作也是由他们具体负责,但具体的调整标准和办法都是一样的。
此外,与以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相同,邮电、银行、电业、铁路、税务等几个行业的退休职工,其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社会保险局的,发放工作也要由省社会保险局负责,并都将于4月底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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