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衔接详规
近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就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待遇衔接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1998年9月底前企业发生的14级工伤职工,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其养老金、工伤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康复费、配置辅助器具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998年9月底后企业发生的14级工伤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14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起至到达退休年龄止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涉及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一律按“1”计算;在计算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时,单位和本人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起至到达退休年龄止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实际数额计算。1998年9月底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后因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养老金和工伤保险待遇列支渠道按上条规定执行。
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自)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14级工伤职工中达到退休年龄、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金计发金额低于伤残津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且以后仅执行养老金的调整政策。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14级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冀劳社〔2006〕6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执行,其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下同)和2006年1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应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不发给本人,也不再转入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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