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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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北京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北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按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保证其退休后退休待遇不断档。
该政策的出台,加快推进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重心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在补缴时附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办理。补缴过程中,以申请人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而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及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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