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养老机构出意外保险公司买单
老人在养老机构意外摔倒,责任理不清,让养老机构一度“官司缠身”。
昨日,记者从民政部门了解到,近日,广西出台了《关于推进广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通过政府补贴保险费等政策,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项目。《意见》此举主要是为有效化解养老机构运行风险,为养老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据悉,凡经广西民政部门许可设立、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均可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含社会福利院、托老所、光荣院、老年公寓、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机构。
根据《意见》,养老机构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对象是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新成立的养老机构可在成立后及时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人身意外伤害或身故责任、法律费用。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机构区域范围内依规接受养老服务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依照我国法律应由养老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养老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等相关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另外,根据规定,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按养老机构投保的实际入住老人数计算保费。
养老机构中属政府保障的服务对象的责任保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保费按年度缴纳,由政府部门承担,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其他服务对象可以按月投保,实时缴纳保费,试行动态参保,民政部门依据养老机构符合补助条件的入住老人数及保险期限给予保费补贴。据了解,广西还将建立与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赔付率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具体的费率浮动办法由民政部门与承保公司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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