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新工伤保险条例收益范围扩大至社会团体
8月2日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今天上午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案)》,新制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受益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宁夏自2004年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
截至今年6月底,全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共计11735户,参保人员61.9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15万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4亿余元,先后于2005年和2007年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并于2011年将全区2.42万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了统筹管理,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对《工伤保险条例》做了修订,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就相关待遇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案)》共7章53条,扩大了覆盖范围,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介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同时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工伤保险自治区统筹,并建立了储备金制度,以提高基金的保障能力;明确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进一步提高了待遇标准;五是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措施。《办法(修订案)》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自治区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审议通过的《办法(修订案)》将作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于10月1日起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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