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各用人单位:为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现就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4年7月起,实行按月申报缴费基数制度,取消原来的按年度申报缴费基数办法。
二、每年7月(一个缴费年度的初始月份)用人单位须申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其余月份只申报人员增减及缴费基数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作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照上月缴费数额核定当月应缴数额。三、申报方式:已开通网报的用人单位在网上申报缴费基数,其他单位采取U盘系统申报或者填写人员增减(基数)申报表(表3-1-1)到办事大厅申报。四、用人单位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
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因年终奖、绩效工资等发放延后,造成不足额申报的,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补差。已缴基数与差额之和不能超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补差时计收利息,免收滞纳金,逾期申报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五、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的初始月份,用人单位不作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核定其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情况、从业人员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六、用人单位办理申报后,须留存以下申报材料备查:(一)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缴费工资申报表;(二)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本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表及变动情况;(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填写的业务表格;(四)单位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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