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1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月29日,记者从青海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海省从2011年1月1日起,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再次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这是青海省2005年以来第七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等挂钩,调整水平按照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普遍调整中,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特殊调整是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对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提出具体调整;对符合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部分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也适当增加养老金。此次调整中,普遍调整月人均达173元,特殊调整月人均10元,并考虑青海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月人均再增加55元。
调整总体水平达到月人均238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与前几次调整不同的是,此次调整一是按缴费年限调整增加部分,由原来每满1年增加1元,提高到每满1年增加2元;二是对高龄人员,增加了65—69周岁的档次;三是2009年、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考虑青海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月人均再增加50元;2011年的调整同样考虑了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月人均再增加55元。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关怀下,青海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从2005年起,连续六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而且调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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