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展示

相信大家对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还不是很了解,那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相关内容,希望通过我们的介绍,能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收获。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管理,规范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建户、增减、费用缴纳及列转等业务的办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员工个人应缴社会保险由单位在员工工资中扣除后代缴。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在该行为发生期间,单位不应为其承担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单位部分应由个人缴纳:员工旷工、超假不归、不按时到岗、擅自离岗期间;员工事假超过规定天数期间;员工病假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期间。
第四条 集团公司负责管理员工各项社会保险账户,统一制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方案,并上报相关社会保险关系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负责办理所属员工医疗、生育费用报销,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工伤员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辅助器具配置等社会保障业务。如未能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以上业务影响员工相应待遇的享受由员工所在分、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如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分、子公司应在事故发生24小内电话告知西安市工伤管理处,3天内上报《事故申告登记表》,1个月内上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如在事故发生1个月内因材料原因无法上报的要在一个月之内上报《延长申请时限申请表》。待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须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第七条 员工生育及计划生育费用的报销须在费用发生90日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八条 职工在生育中产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第九条 员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集团公司统一向相关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缴纳,由人力资源部于每月28日前向员工所在公司或项目列转,各单位应于次月15前按时足额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上缴至集团公司社保专户。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负责查阅所属员工次年度应退休人员档案,将符合退休条件人员按规定收集、整理、完善相关基础资料后于11月15日前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员工退休预审及正式退休业务。如因查阅档案原因造成人员遗漏由员工所在分、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上述内容就是我们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进行的一些介绍,希望通过我们的介绍,能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收获。同时,如果大家还有好的想法,请QQ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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