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首例医疗保险纠纷案调解成功;农民工报销医疗费9100元

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导致农民工生病后不能报销。在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多方调解下,日前,山西省首例医疗保险纠纷案调解成功。8月12日,该案入选山西省“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
孙某是甘肃省环县农民,1989年来到太原市某公司零散货物储运站工作,从事清扫及搬运工作,到2007年已工作18年之久。由于他工作非定时定点的特点,导致其在饮食方面没有规律,日积月累,胃部逐渐感到不适。2007年6月26日,孙某经山医大二院确诊为胃癌,并于同年7月6日在山医大三院做了全胃切除手术,期间共花医疗费20890.52元,出院后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支付一部分医疗费,遭到单位的拒绝,并停发了其2007年7月、8月、9月的工资,共计3000元。2007年8月10日,孙某来到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工作站律师先去太原市尖草坪区工商局查询用人单位的工商档案,后又两次到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负责人以单位虽为独立法人,但财务并不独立为由拒绝调解。
无奈,律师与当事人又到山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省劳动争议仲裁委以太原市劳动局并劳办发[1995]28号文件对其没有约束力为由,不予立案,让孙某到太原市尖草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律师又多次前往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交涉,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于在2007年10月8日正式受理该案。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后,定于同年11月12日开庭,由于孙某住院期间使用的药品包含甲、乙、丙三类,而这三类药品在医疗保险中心报销时,医疗保险中心的负担比例是不同的。因此,开庭前后,律师又先后五次前往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请专家对用人单位与孙某个人承担的比例进行核算。
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出具了用人单位与孙某各自应承担比例的证明,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用人单位给孙某报销医疗费9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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