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针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出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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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针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通知》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确实无力补缴的,可提出补缴计划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认定确实无力补缴后,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缓征缴;其中个人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补齐,补缴实行对应期政策,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员补齐欠缴失业保险费后,参保年限连续计算;逾期未补齐的欠缴期限,在计算参保年限时相应扣除。针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应从2011年1月1日参保,并应于明年3月31日前携带规定要件,到省就业服务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按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视为欠费。
省直事业单位也将有失业险,如果省直各事业单位未按时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将按日加缴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针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通知》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确实无力补缴的,可提出补缴计划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认定确实无力补缴后,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缓征缴;其中个人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补齐,补缴实行对应期政策,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员补齐欠缴失业保险费后,参保年限连续计算;逾期未补齐的欠缴期限,在计算参保年限时相应扣除。针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应从2011年1月1日参保,并应于明年3月31日前携带规定要件,到省就业服务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按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视为欠费。
《通知》提醒,如果省直各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缓缴未被批准,又未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将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缴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失业保险费。为了方便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沈阳市养老保险局已经开设补缴登记业务,办理补缴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到所属养老保险分局登记并领取补缴通知单后,可在2012年3月底前办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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