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用合同规范居民大病保险;自付超8千分三段赔付(2)
定点医院 一站式 服务《合同》范本要求,商业保险机构要利用现行的医疗保险网络和流程处理大病保险费用结算事宜,提供 一站式 即时结算服务。参保(合)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他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政策和协议规定支付。参保(合)居民发生的应由大病保险赔付的费用,商业保险机构须于次月底前将当月赔付费用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商业保险机构在收到保费10日内将之前赔付款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尚未开展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业务的地区,参保(合)居民异地就医发生的大病保险费用,自商业保险机构收到大病保险赔付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赔付给被保险人。
省医改办人士说,所谓 一站式 即时结算,是要求商业保险机构在定点医院设立结算点,最大限度地为参保(合)居民提供便捷服务。但是,由于各市、州招投标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与现行的医疗保险网络对接联网核查、结算系统还在进行中,因此 一站式 服务工作还在推进过程中。保险公司不得泄露居民信息据省医改办人士介绍,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2013年全省指导性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确定。保费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列支,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
据了解,各市(州)将由城乡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成立大病保险联合管理办公室(简称联管办),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共同制定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联管办在城乡基本医保经办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管理与服务工作。《合同》范本规定,商业保险机构对被保险的城乡居民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须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而且,未经投保人书面同意,商业保险机构不得将保险合同业务转包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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