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最高30万元;已具备即时结算条件
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今年的1万元上调至1.2万元,与此同时,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今年的1万元上调至1.2万元,与此同时,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筹资标准按每人32元划拨资金今年4月1日,我省启动实施全省居民大病保险,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农民和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筹,由省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医疗保险服务。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个人不缴费。
按照最新公布的实施方案,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32元划拨资金。待遇保障每人最高补偿30万元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按照2014年的方案,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根据部署,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水平将在2014年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微调,适当向重大疾病患者倾斜。
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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