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农民工就必须给他们买工伤保险
6月22日,省政府公布,从7月1日起,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实行职工实名制,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此举将为广大农民工搭建起劳动权益“保护网”。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将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伤残等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者有津贴和护理费被认定为工伤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直至本人丧失领取条件时为止。
规定,35周岁以下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80元/月;二级156元/月、三级132元/月;四级108元/月。35周岁以上至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168元/月;二级144元/月;三级120元/月;四级96元/月。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156元/月;二级132元/月;三级108元月;四级84元/月。死者供养亲属领抚恤金对于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条件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将按月支付,直至亲属丧失领取条件时为止;供养亲属本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除了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还可以根据农民工死亡时供养亲属年龄和按月享受抚恤金数额,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标准为:配偶、父母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年龄在65周岁以上至70周岁之间的计算120个月;70周岁以上的计算60个月;子女按照年满18周岁失去供养条件的余年计算。由于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部分单位为节省开支将可能不为农民工参保。对此,所涉及的农民工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对于经过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时发生争议的,农民工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在该办法实施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农民工,没有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时效的,且目前用人单位仍在我省生产经营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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