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根据湖南省审计厅2013年度对全省30个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审计调查时提出的统一标准、落实资金、加强监管等建议,近日,湖南省政府制定出台了,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让改革的“红利”充分释放。这是该省继2007年后,再次出台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和制度。
明确提出,今后湖南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将按照统一标准,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依。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无论选择哪一种养老保险,其享受的政府补贴标准都是一致的,均按照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基数和年限来计算补贴金额。相比过去,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将得到大幅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主,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统筹考虑其他社会保险。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还可按规定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应待遇。
明确规定,通过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等方式,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除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外,其他用地单位应按新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即按每平方米不少于30元一次性提取,不得减免和缓缴。该缴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调整而适时调整。对于原用地单位欠缴的部分,也要按新标准重新计算并限期缴纳。地方政府要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集体补助则按10%的比例一次性提取征地补偿费。若上述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
明确要求,各地要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年度考核内容,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以人社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用地单位的缴费凭据作为项目用地报批的必备条件,否则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同时,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情况,均要进行公告与听证,否则也不予报批征地。此外,还要求县级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确保专款专用,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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