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委员们建议 单位不给职工办工伤险应重罚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委员们建议 单位不给职工办工伤险应重罚 2007年05月30日07:02 大河网-河南商报 “对那些不按规定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予以重罚。”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一部分人认为一些条款处罚过轻。参保人员应包括农民工工伤保险涉及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参保人员的范围是制定《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但是否包括农民工还存在争议。《条例草案》初稿中有一项针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内容,即“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为本单位全部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昨天,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既然参保人员已涵盖了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或雇工,就当然包括农民工,如果再增加农民工条款,有累赘之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斌认为,目前,遭受工伤的主体是农民工,解决他们的工伤问题才是关键,单独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在于强化用人单位的人权意识。
乱用工伤保险基金应重罚工伤保险基金是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账户,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受保人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等费用,因此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乱用。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资金,或挪作他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明义认为,虽然《条例草案》对乱用工伤保险基金有禁止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如何进行处罚,因此,建议在修改时应增加罚则,重罚乱用工伤保险基金的单位或个人。认定工伤弄虚作假要追责为约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条例草案》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但有人认为,这只是约束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的一部分,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职工本该认定为工伤,但受经济等利益驱动,个别工作人员却拒不认定,使这些职工承受巨大痛苦,这种情况客观存在。
因此,条例也应该对此违规行为作处罚性规定。对违规用人单位应重处为惩处在办理工伤保险中有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条例草案》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将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在审议中,部分人员认为,这样的处罚幅度过低,不足以遏制用人单位的上述违法情形,因此建议提高处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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