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计划拟定救灾志愿者伤亡可享受工伤保险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昨日开幕,会议听取了关于《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该条例草案将在本次会议上接受一审。《草案》中关于对在自然灾害突发时,公民自发开展的抢险救灾志愿服务活动进行了规定,成为一大亮点。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沈涧称,目前其他省市制定的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并未对此进行规范。未成年人做志愿者需监护人同意《草案》将志愿服务界定为“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帮助和服务的公益性活动”。
据此定义,志愿服务的范围不仅包括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还包括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公民自发开展的抢险救灾志愿服务活动。据悉,将公民自发开展的抢险救灾志愿服务活动,以及没有参加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志愿服务地方法规中,在全国尚属首次。按《草案》规定,未成年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体力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其监护人陪同参加。突发灾害当地政府组织志愿服务《草案》设置了3个条款将自发的志愿服务活动依法转化为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予以规范。
《草案》明确规定,在自然灾害突发时,志愿者自发开展抢险救灾志愿服务,自然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成为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自然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当地设立志愿服务接待机构,根据需要安排使用和管理志愿者。同时,自发开展自愿服务的志愿者,应当及时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联系,并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安排和管理。
如果有风险要为志愿者买保险一般而言,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自然承担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草案》对预防风险事故作出规定:除确有必要的情形外,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和志愿者应避免安排和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为体现对志愿服务的鼓励,《草案》对两类伤亡事故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志愿者在抢险救灾中遭受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一规定将解除部分志愿者的后顾之忧;另外,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符合《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的,按照该规定处理。优秀志愿者考公务员享优惠政策按照《草案》,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有关单位招录公务员、学生和招聘员工时,可以享受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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