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于《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11-17 14:35发文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已经2006年11月8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完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制度,提高综合保险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待遇享受)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五项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参加了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
第三条 (缴费基数和比例)综合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可根据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收入情况按下列数额之一确定:(一) 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二) 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三) 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4%,全部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其他行业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 (待遇标准)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缴费基数的2%为其建立医疗个人账户。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或累计缴费满2年的,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生育补贴,标准为:连续缴费满1年不满2年或累计缴费满2年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连续缴费满2年不满3年或累计缴费满3年的,补贴标准为1400元;连续缴费满3年不满4年或累计缴费满4年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连续缴费满4年不满5年或累计缴费满5年的,补贴标准为2400元;连续缴费满5年或5年以上或累计缴费满6年的,补贴标准为3000元。多胞胎每多生产一个婴儿,按所对应享受的补贴标准增加1倍的补贴。女职工生育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备案。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医疗个人账户用途)医疗个人账户除支付门诊药品费外,也可支付购买医疗器械的费用。
第六条 (医疗个人账户清退)参保人员在终止综合保险关系后,其医疗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医疗个人账户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滞纳金)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解释机关)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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