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将分阶段降低
昨日,记者从陕西省人社厅召开的视频会议获悉,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全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此次社会保险费率的调整,涉及险种较多,降低幅度较大,是我省今年人社领域改革方面做出的大动作。 记者 李梦君 实习生 马斌渊我省阶段性下浮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据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翟四虎介绍,对失业保险,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下浮至1.5%。
其中,用人单位负担比例由原来的2%下浮至1%,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1%下浮至0.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对工伤保险,根据2013年底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分类调整。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意见》执行;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至48个月 (含48个月)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的50%,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49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的50%,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全省事业单位(包括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伤保险费率统一下浮至0.2%,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西安铁路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中铁一局集团、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西延铁路公司等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核批复后执行。
对生育保险,根据2013年底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分类调整: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费率执行;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至48个月 (含48个月)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原费率标准的50%,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49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原费率标准的50%,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三项社会保险基金结存偏多,降低了使用效率截至2013年底,全省2013年全省失业、工伤、生育三项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339.67万人、378.06万人、240.25万人,三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142.07亿元,基金结存偏多,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省人社厅厅长翟四虎表示,为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面,通过适当压减过多结存基金,盘活存量,使基金结余率处于合理水平。经测算,此次降低三项保险费率,预计每年可减少企业社保缴费支出23.56亿元。省人社厅要求各市人社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落实三项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真正支持企业发展,让人民群众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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