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开始实施
截至目前为止,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节余近700亿元,如何监督数目如此庞大的基金,如何保障基金安全,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全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省级地方法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十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将于7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参保人的知情权。
目的 有效监督隐蔽违法行为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近700亿元,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强。在国家和我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基金监督工作后,范围广、金额大的挤占挪用基金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但近年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与以前直接将结余基金挪作他用相比,手段和方式更为隐蔽,如少报缴费人数,瞒报缴费工资,违规补缴欠费、确认视同缴费年限,不按规定管理结余基金等相对隐蔽的方式。这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危害性不亚于直接挪用结余基金,必须实行全方位、强有力的监督,减少以至杜绝基金流失。此《条例》的出台将大大利于预防工作,在各项社会保险法规、政策的制定工作中,充分履行基金监督的职责,从源头上预防政策漏洞。 职责 4部门分工监督各司其职据介绍,7月1日《条例》实施后将改变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多头监督甚至是重复监督的局面。
《条例》规定,实施基金监督的部门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但各部门的重点有所不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对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三个账户基金的管理情况、基金账户开设和基金划拨情况、基金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和管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情况和征收情况进行监督。而基金监督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对象包括监督部门、管理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参保单位、领取待遇人员,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该负责人还向记者透露,该条例实施后,相关部门对区域性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的检查监督计划,应当报送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基金监督委员会统筹安排,并结合基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重点,统一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工作。
《条例》实施和基金监督委员会组建后,基金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沟通协调,利于对一些困难和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减少推诿和扯皮,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平衡运行。责任 基金流失管理者将被究责根据《条例》规定,负责基金监督各部门的职员责任将被区分为安全责任和违法责任两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内的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对所管理的基金承担安全责任。
《条例》第17-19条分别规定了基金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金申领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必须实施责任追究。权利 参保个人可定期“对账”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条例》第14条还明确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知情权。
《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无条件公开待遇享受的条件、待遇和社会保险登记的申领手续和程序等社会保险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不少于一次向被保险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缴费单位或个人需要查询本单位或本人的缴费情况、待遇支付和个人账户记录情况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提供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每年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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