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严格农社保退保金、养老金等领取管理工作的再次通知
各地(市)农社保公司:根据《福建省劳动厅关于机构改革业务归口期间严格农社保退保金、养老金等领取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保[1999]2号)的有关规定,10月底以前的《福建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金申报表》和《福建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金计算表》必须报送省农社保公司审核。从一个多月的报送、审核情况看,县(市、区)农社保机构在办理退保金、养老金等领取手续及地(市)农社保机构对县(市、区)上报材料的审核都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报送、审核程序,减少领取管理工作中的政策理解偏差和计算错误,结合省公司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再补充通知如下:
1、在操作程序方面,10月底之前地(市)农社保机构必须将审核后的《申报表》一式三联及《计算表》的第二联寄省农社保公司。上报材料不全的,省公司将不予审核。由省公司审核后,《申报表》的第三联省公司财务存档,《申报表》的第一、二联及《计算表》寄回地(市)农社保机构,地(市)农社保机构再将《申报表》、《计算表》的第一联寄县级农社保机构。11月份以后的操作按闽劳社[1999]2号文件规定执行。
2、计算方法上,积累期的确定:缴费日期的次月月初到终止(或领取)日期的前月月底,期间的计息期精确到天,每年按3仍天、每月按30天分段计息。例如:一笔缴费日期为1995年5月26日,缴费金额为300元,终止日期为1999年8月26日的保费,计算退保金的算法为:300×0.97×1.1098(330/360)次方×1.0918(112/360)次方×1.0747(420/360)次方×1.0567(150/360)次方×1.0522(98/360)次方×1.0477(156/360)次方×1.0378(183/360)次方×1.022(51/360)次方=387.31元。即:计息期为1995年6月1日至1999年7月30日,期间根据不同利息按天数分段计算。
3、计算缴费期积累总额、养老金领取标准,确定正常或非正常退保以及计算退保金时应严格执行劳社部、民政部、省劳动厅、省民政厅、省农社保公司的文件规定。 特别是缴费期计息标准、给付利率、退保利率,一定要严格执行劳社部、民政部、省劳动厅、省民政厅的历次文件规定,不得另行制定标准,擅自给付。已有违反规定的,必须在做好细致工作的基础上,自行坚决纠正。地(市)在审核时应严格把关,此类《申报表》省公司不予审核。
4、计算养老金月领标准时,必须根据领取对象的实际年龄确定分摊年限,即:年龄不足60岁的,分摊年限为78岁减去实际年龄;60岁的按18年分摊;大于60岁且小于75岁的,每大两岁分摊年限减1;75岁(含75岁)以上的,分摊年限为11年。
5、计生保险对象的管理费为5%,有关计生保险的退保金等按闽民保[1996]163号文件执行。 以上补充规定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市)上报的审核材料再出现类似上述问题的,省公司将不予审核,退回地(市)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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