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保监局关于加强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管理工作的公告
根据《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2〕3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以下简称“青海保监局”)加强了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及范围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工作。
二、申请换证应具备的条件(一)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二)营业场所固定,且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三)其近三年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好的行业信誉;(四)近三年来有一定规模且较为稳定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五)设有独立的保费收入账户并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了单独核算;(六)设有专门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台帐,且近三年台账可查。台帐应真实、完整,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七)有较为完善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内控管理制度,包括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兼业代理人员个人行为约束制度等;(八)申请人在近三年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存在下列行为: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2、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3、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5、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6、代理再保险业务;7、挪用或侵占保险费;8、兼做保险经纪业务;9、利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10、在主营业务场所外办理代理业务或派人外出展业,以及代理与自身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外来业务;11、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九)管理及直接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接受了相应的后续教育培训;(十)无其他不符合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申报条件的情况。
三、需提交的材料(一)期满换证申请文件;(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满期换发申请表》;(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近三年保险代理业务经营情况统计表,包括:合作公司名称、代理业务险种及金额、手续费提取比例、手续费金额等相关内容;(六)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协议,以及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七)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关内控管理制度;(八)保险兼业代理保费收入账户及账户管理情况说明;(九)具体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的保险代理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培训证明以及与兼业代理机构建立有效雇佣关系的相关证明;(十)其他能证明企业经营资质与信誉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如,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提供4S 店资质证明、车辆维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提供维修经营类别证书及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证书);(十一)青海保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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