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老工伤人员共同受益
在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工人们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们中,有的甚至付出了身体和生命的代价。为了感谢他们做出的一切,让他们共享发展的成果,目前,我省已出台《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逐步将国有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同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今年11月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根据《方案》,参保企业在参保前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将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一级至六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等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也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已经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同步将其参保前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统筹地区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
对已参保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结余或结余较少的企业,除按规定正常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或筹集资金。对尚未参保的企业,政府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可在其参保的同时一并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老工伤人员多、费用支出高的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或分年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集资金。
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除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外,省级财政对解决老工伤问题任务重、统筹负担有资金缺口的市每年给予适当补助。有伤残等级者5月起享受待遇国有企业 (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2011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核定并支付待遇。2011年11月底前,对经人社部门确认的(未做伤残等级鉴定的,应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登记、纳入的次月起按规定核定、支付待遇。
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老工伤人员领取伤残津贴,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不低于纳入之日统筹地区同级别工伤人员领取的最低伤残津贴核定。生活护理费以不低于纳入统筹地区同等护理程度费用水平核定。供养亲属按照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关系与统筹地区供养亲属享受同等抚恤金待遇。今后,我省将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同步推进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的参保工作,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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