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转发《泸州市事业单位改制为(并入)企业后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报送的《泸州市事业单位改制为(并入)企业后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报送的《泸州市事业单位改制为(并入)企业后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泸州市人事局泸州市劳动局泸州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事业单位改制为(并入)企业后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2001年3月20日)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做好事业单位改制为(并入)企业(以下简称改制)后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和医疗保险以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养[2000]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改制后社会保险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一)事业单位改制后,从次月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从1996年1月起按照职工当年缴费工资的11%补建个人帐户。(二)按市政府泸市府发[1995]216号文件规定,1995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从1996年起,应参加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而未参加或间断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一)事业单位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养老金待遇标准不变,改制后养老金待遇调整,按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改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支付项目的金额,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二)事业单位改制以前参加工作,改制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养,并和正常退休人员一并安置,其养老金按事业单位现行退休费计算办法计算后,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养老金。(三)改制单位将离退休人员交企业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时,应按泸市委办发[2000]83号、泸市委办发[1998]8号文件规定的改制企业应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基数,以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与市属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比例为系数,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事业单位改制后,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转移金额按川劳险[1999]177号文件和泸市机险[1997]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和管理事业单位改制后的社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劳动、人事、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使改制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工作平稳过渡,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基础管理,认真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尽快为改制单位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实行全额收缴的基金结算方式,及时拨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各县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六、今后上级有新的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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