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转发《关于本区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本区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了确保本区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进,构建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妥善处理参保人员的门急诊保障问题,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和沪府办[2003]61号《关于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本区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凡按规定参加本区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被征用土地人员,按本试行意见参加门急诊补充保险。
二、资金筹集门急诊补充保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同比例缴纳,并在缴纳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费时一并征缴。(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从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确定。被征用地人员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二)缴费比例。缴费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处理。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缴费不低于3%;被征用地人员由征用地单位一次性缴费的,缴费比例不低于3%.被征用地人员如重新就业后,可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费。
三、资金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并按规定将门急诊补充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帐户。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资金”)按规定计息。个人帐户资金分为当年帐户资金与积累帐户资金。当年帐户资金用于缴费期间的门急诊医疗费支付;积累帐户资金用于领取养老金后的门急诊医疗费支付。一次性缴费的被征用地人员当年帐户资金和积累帐户资金按缴费年限进行分摊。积累帐户资金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使用。
四、个人帐户资金计入与使用个人帐户资金专项用于门急诊医疗费支付,同时兼顾缴费期间与领取养老金后的门急诊医疗费支付。(一)个人帐户资金计入1.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缴费不低于3%,其中缴费比例2%(含2%)以下部分计入当年个人帐户,用于从业人员缴费期间的门急诊医疗,用完为止;缴费比列超过2%(不含2%)部分计入积累帐户,用于领取养老金后的门急诊医疗。个人帐户资金在缴费期间未用完的,继续用于领取养老金后的门急诊医疗。从业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当年,其积累帐户资金一次性划入当年帐户。2.一次性缴费的被征用地人员,缴费基数2%(含2%)以下部分,按缴费年限分摊,逐年计入当年帐户,用于被征地人员缴费年限期间门急诊医疗;缴费年限期间未用完的,领取养老金后继续使用。缴费2%(不含2%)以上部分计入积累帐户资金,缴得多,计得多,用于领取养老金后的门急诊医疗。(二)个人帐户资金使用方法个人帐户资金可直接用于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医疗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支付,在下一个医保年度起始的三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医疗费收据(原件)、病史资料等至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零星报销。以后按上级统一步骤实现持卡就医、网上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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