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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育保险新办法在上海实施

感梦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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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明确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凭计划内生育证明、本人身份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可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津贴。据了解,《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明确了4条基本原则:实施社会化管理,独立于单位之外;体现一定的社会福利性,促进妇女就业;个人不缴费,又不增加单位缴费负担;保障生育妇女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既体现公平,又体现效率。根据上述精神,《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用缴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基数,每月以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得不到有效保障,是当前困扰许多女职工职业生涯的一大主要难题。然而,上海市的女职工们今后却没有这方面的后顾之忧。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明确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凭计划内生育证明、本人身份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可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津贴。
据了解,《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明确了4条基本原则:实施社会化管理,独立于单位之外;体现一定的社会福利性,促进妇女就业;个人不缴费,又不增加单位缴费负担;保障生育妇女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既体现公平,又体现效率。根据上述精神,《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用缴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基数,每月以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本次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分别从养老、医疗保险费中划转,用人单位实际不再缴费。女职工们可以享受到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津贴两部分,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经办机构对生育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将给予一次性计发 。
为使更多的妇女能够享受到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凡是上海市城镇户籍,并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以及其他在上海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都属于城镇生育保险的范围。
此次《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从而为妇女的就业创造了相对平等的良好就业环境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有关人士认为,该《办法》对促进其他城市出台类似办法也有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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