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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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 加强外国保险机构驻京代表机构(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是保险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截至2009年11月底,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110家外国保险机构在京设立了代表机构。一直以来,多数代表机构能够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各项监管要求,但也有少数代表机构没有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存在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告和资料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对代表机构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监管要求 各代表机构要认真学习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严格落实《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2006年第5号令),及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年报,及时报告所代表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变更的信息。要认真学习《中国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保监发〔2008〕101号)文件精神,并遵照执行。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代表机构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照监管规定检查是否存在与监管要求不符的问题,对于存在问题的应于2010年1月15日前上报整改报告,并补报相关报告和资料。 我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对代表机构的管理,有针对性地检查代表机构执行各项监管规定的情况,严格落实监管法规。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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