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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三年

田利彪冰
892
前言:今天是《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3周年。3年来,本市生育保险累计支出近9亿元,有近12万生育妇女享受了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平均每位生育妇女享受待遇标准达7500余元。今年8月,为了进一步减轻本市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同时也为保障本市低收入生育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市政府对《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降低了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即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8%降至0.5%。

今天是《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3周年。3年来,本市生育保险累计支出近9亿元,有近12万生育妇女享受了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平均每位生育妇女享受待遇标准达7500余元。
据了解,这项带有一定社会福利特性的基本保险制度具有覆盖范围广、不增加用人单位负担、方法简便易行、社会化程度高等4大特点。因此,《办法》实施后,不仅完善了本市的社会保险体系,同时也有效缓解了各行业、各企业之间妇女生育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解除了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为企业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
今年8月,为了进一步减轻本市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同时也为保障本市低收入生育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市政府对《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降低了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即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8%降至0.5%。
修改后的《办法》还提高了低收入妇女的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即本市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发,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从业及失业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均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今年标准为1847元)给予托底;提高了生育妇女的医疗费补贴标准,即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2500元的医疗费补贴提高到3000元。此外,晚育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在原来的半个月的基础上,再增加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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