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昨下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工伤职工按规定住院及转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及规定比例支付、报销;用人单位未定标准的,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执行。昨日,省政府下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称《办法》),对工伤职工住院相关补贴做了这样 《办法》还规定,我省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3年内全省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依法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认定的申请。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职工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一次性补助这样算 《办法》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应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三方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两种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是按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级至八级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级至十级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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