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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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4月16日消息记者从江西省社保中心获悉,江西省将全面降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同时还将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将省本级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0万元。
江西省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400元和600元,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逐次降低起付标准100元,但起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100元;肿瘤患者放化疗住院一个年度只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执行一次起付线,第二次放化疗住院起不收取起付线。
另外,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后,异地安置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报销比例不再降低5个百分点;取消精神病人住院起付线;取消年度内参保人员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后的第二次住院起的住院起付线。 此外,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98%、95%和90%,封顶线以上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保持90%。
同时,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将省本级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0万元,其中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5万元调整到6万元,将省本级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20万元调整到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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