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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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记者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综合考虑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我省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上调,调整的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据介绍,这次调整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的人员倾斜,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增加金额,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其伤残津贴为伤残一级180元,伤残二级170元,伤残三级160元,伤残四级150元,伤残五级140元,伤残六级1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为配偶80元,其中孤寡老人为100元;其他亲属60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为80元。
生活护理费分三种情况发放,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 60元。 1996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其伤残津贴为伤残一级170元,伤残二级160元,伤残三级150元,伤残四级140元,伤残五级130元,伤残六级11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为配偶75元,其中孤寡老人为95元;其他亲属55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5元。
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9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7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60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这次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并要求各地于2010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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