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政策;全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创造条件。
事业单位要全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统筹前职工(不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其现有职工原则上由转制后的企业接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其中工作年限已满20年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本人提出订立至退休合同的,单位应与其签订至退休的合同。
同时,终止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自改企转制基准日起,执行企业的有关制度,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衔接按以下办法处理转制前未启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规定计算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移交企业养老保险机构,其中单位及其职工未参加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不补缴的不视同缴费年限。
对改企转制后不保留国有资本或改制时辞去公职的,由原单位参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或补助。省属单位按改企转制基准日前本人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偿(补助)1个月的标准计发;市县所属单位的补偿(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改企转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批准,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待遇办理内部退养。已离退休的人员,改企转制后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内部退养人员可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对待。
未聘人员至少有两次竞岗机会事业单位中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在单位或行业系统内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允许实行单位内部待聘制度,待聘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待聘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兴办新的产业、转岗培训、行业调剂等方式,为未聘人员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聘机会。待聘期满仍未竞聘上岗或未找到其他出路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进入人才或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实行代理,并可到当地失业登记机构登记失业,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鼓励未聘人员辞去公职从事民营经济或自谋职业,享受国家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从事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辞职时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金。允许职工辞职后按企业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的办法领取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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