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3月底前;甘肃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公众期待已久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终于揭开神秘面纱!
今后,我省城镇居民、农民不用另外缴参保费,看大病住院,医药费至少可以报销一半,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
昨日,省发改委正式发布《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2013年4月底前,在庆阳、金昌、定西3市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2013年12月底前,由省医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对3个试点市检查验收、评估和总结等工作;2014年3月底前,全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资金筹措今年按人均30元的标准统筹我省明确,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础上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方案》中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2013年按照人均30元的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随着保障水平和政府基本医保补助资金的增加,筹资标准可适当调整。资金的主要来源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中划转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账户,实行专账管理。全省城乡居民按照 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 原则,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
保障范围8种情况不列入补偿范围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对于参保(合)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参保(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给予再次报销。《方案》明确规定八种情况不列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
八种具体情况分别为1.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包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2.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3.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4.超过省、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5.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靶向治疗药物等。6.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7.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8.其他按国家规定需要自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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