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民被征地80%以上可转为市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2月2日讯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而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近日,省政府向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下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标,加快我省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重大项目建设中,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不落实的,将严肃追究市县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分管负责人的直接责任。
今后,对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好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时将优先考虑;对落实不力的市(州)、县(市、区)申请的其他建设项目,将在完成省级以上重大项目被征地农民兑现养老保险后再予以审批,以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适用本办法。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中(包括新开垦土地)给予调剂,调剂后使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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