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出台养老保险改革补充政策规定
3月21日从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南省日前下发了《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后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进行了规定和解释说明。
据悉,2006年7月1日,河南省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改革,新政策实施后,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就越高;个体户正常参保即可享受和企业退休职工同等待遇的养老金。企业补缴欠费必须缴滞纳金《通知》规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如果补缴欠费,必须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欠费企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退休手续时,也要先补缴欠费。对于应参保而未参保企业的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也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如果企业长期停产确实无力补缴欠费,可以先补缴欠缴的已支付保费,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计入企业欠费。确实难以补缴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应办理转移或退休手续。个体户参保可自由选择缴费基数为了使新老政策平稳衔接,《通知》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可以有一个“过渡期”。
“过渡期”内,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范围内选择确定。选择标准的幅度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到300%不等。2010年7月1日后,将统一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此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省内流动养老金账户本息一并转《通知》还规定,参保人员如果在河南省省内跨统筹区域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一并转移。
与此同时,转出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还应将其本人历年的缴费工资及当地历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指数等有关情况,一并转移介绍给被转移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退休时,转移的缴费指数将作为计算养老金的依据。参保人员不能重复参保《通知》规定,参保人员缴费后,只能在一个地方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有关经办机构将进行清理规范,原则上应在最后一个参保地计算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允许一人享受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在其他地方建立了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将一次性退还本人;对已经同时领取二份以上基本养老金的,将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协调只在一个地方发放一份养老金。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支付完毕的,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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