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从1月4日召开的全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视频会议上获悉,从2009年1月1日起,陕西省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据悉,此次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包括按照国发〔1978〕104号、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
此次调整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普遍调整养老金。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在此基础上,按退休人员的年龄进行调整,即192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1929年1月1日至193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34年1月1日至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193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二是普遍调整后,对以下人员再给予倾斜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3、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4、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在800(含8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800元至900(含9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后不足840元的,补足到84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900元至1000(含1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加后不足935元的,补足到935元;基本养老金在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增加后不足1030元的,补足到1030元。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2009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所在市这次调整后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牞按相同政策进行普遍调整后,再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退职的人员予以倾斜,每人每月增加25元。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确保元月10日前把普调部分和目前能够操作的政策倾斜部分首先发放到位,其余政策倾斜部分也要尽快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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