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5设区市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企业面临高额索赔时,今后有望通过保险理赔了。
日前,河北省食安办、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联合印发了《河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决定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在石家庄、张家口、唐山、秦皇岛、邢台5个设区市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据介绍,目前河北省食品安全基础薄弱,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轻则身患食源性疾病,重则中毒残废或死亡,而食品企业在面对高额的索赔时,有可能处于无力赔付、面临破产的窘境,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能够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风险保障。有利于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在事故发生后救助负担。
试点期间,河北省将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自愿的基础上,在试点市规模以上、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超市、餐饮服务单位、校园食堂先行开展试点,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按照规定,被保险企业在三种情况下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其一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其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被保险企业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企业支付的仲裁费或诉讼费。其三、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保费由投保企业(单位)按照规定开支。
试点期间,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条款应涵盖上述保险责任,并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促进参保企业自觉做好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保险条款和费率应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
河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摸底、整合食品企业现有投保种类,研发全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健全服务体系及扶持政策,探索将责任保险机制引入食品安全领域的方式和途径,建立第三方或权威机构的食品安全责任认定方式,促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事故查勘和预防、责任认定、损害鉴定评估、承保理赔等各项机制不断完善,为建立全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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