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为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管理工作,确保监管费政策的贯彻落实,辽宁保监局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管理工作,确保监管费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及《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保监局)辖区内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纳办法(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采取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即以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本年缴费额,一次性缴纳。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按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缴纳监管费。
(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缴费额不足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缴费额不足1200元基本缴费数的,应一次性缴纳基本缴费数。已缴数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四)新批准开业的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应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基本缴费数,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银行基本账户汇缴保险业务监管费,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费单位计算到“元”位,辽宁保监局凭银行收款进账单开具收费专用收据,各缴款单位在辽宁保监局领取。
(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第四条辽宁保监局依法开展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纳情况检查,对违反规定迟缴、少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机构,可以责令其补缴,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辽宁保监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本办法由辽宁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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