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
济南市普遍调整标准已经确定,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70元增加,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36元增加;第二部分按退休(退职)人员2013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8%增加。
今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养老金水平,企退人员养老金实现“十连涨”。
据了解,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涨幅超过了全国10%的平均水平,继续实行“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济南市普遍调整标准已经确定,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70元增加,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36元增加;第二部分按退休(退职)人员2013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8%增加。
而2012年和2013年的涨幅均为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6元;第二部分按上一年度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有关人员再适当予以倾斜。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50元和90元。企业退休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包括按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的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500元,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00元。本次增发的待遇,不作为计发1至3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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