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部分职工养老保险有新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下发《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省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中,2006年1月1日前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可按属地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通知要求,对于我省未参保而又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的集体企业,不再整体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本人自愿,可从各市州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之月(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以原企业所在市州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同期个人账户规模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缴费年限不足终止关系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并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的正式职工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人自愿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止,之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提醒,应参保的正式职工要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到2006年12月31日,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正式职工,以后参保只能从其实际参保登记的时间开始缴费并计算缴费年限,不得以往前追补缴费的形式增加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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