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人力成本核算及报表列示不合规应引起关注

山西专员办在对某保险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发现,存在未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不完整,财务报表中列示人力成本不全面等问题,应引起关注。
一、基本情况企业会计准则及保监会相关文件规定,保险公司人力成本按照获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收益对象来核算。保险公司在具体操作中一般将承保及管理部门人员薪酬计入“业务及管理费”核算;理赔人员薪酬计入“赔付支出”核算。赔付支出项下的理赔人员薪酬应当作为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被“忽视”。
二、发现的问题及弊端1、未实行工资总额管理。保险公司在预算及考核过程中,仅对人力成本进行了简单的比例控制,未对工资总额进行管理及分项细化考核。虽然人力成本总数未超过控制比例,但存在分项占比不合理的情况。2、提取“两费”基数不完整。保险公司在提取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项目时,未将“赔付支出”中理赔人员薪酬包括在工资总额中作为基数足额提取,无法合理保证职工应得到的工会文化活动及后期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3、财务报表列示不全面。由于财务报表中赔付支出没有分项明细表,其项下的理赔人员薪酬不能具体体现,仅能通过“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表”反映承保及管理部门人员薪酬,使得人力成本披露不全面,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及时获得企业全面、真实的人力成本数据。
三、相关建议一是加强工资总额管理,切实将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细化工资总额预算及考核内容;二是在计提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以及各种社会保障缴费时,要确保工资总额统计完整,计提基数准确;三是针对保险行业特点,细化报表披露格式及内容,全面反映企业财务数据和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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