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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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期间,你公司存在虚开保险中介服务发票协助保险机构套取资金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询问笔录、相关业务清单等证据在案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我局《关于利吉昌任职资格的批复》(粤保监中介[2009]206号),利吉昌在上述违法期间担任你公司总经理,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利吉昌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应在15日内将上述对你公司的罚款款项划至下述账户: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账号:44001400115058900000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存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2013年6月9日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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