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自9月1日起启动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

济南市劳动保障局近日联合相关部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自2006年9月1日起,农民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将同时启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其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炭(包括非煤矿山)、建筑、石油开采、金属冶炼、制鞋、箱包、烟花爆竹等行业的企业,无力同时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可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死亡外地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为:配偶8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5万元,其中子女(或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标准一次性领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医疗保险方面,由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20元标准按月向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缴费记录,形成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农民工个人负担200元,不分医院等级,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需负担一次。
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负担90%,个人负担10%。一个医疗年度进入统筹范围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负担住院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其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本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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