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率先实现制度全覆盖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险,解决城乡二元结构,促进人口流动;改善城乡居民稳定的消费预期,增强社会安全感,拉动消费都具重要意义。
一、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国家启动了新型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新农保),2011年,国家启动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城居保),考虑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模式基本一样,自治区党委、政府从实际出发,审时度势,按照“统一缴费标准、统一经办机构、统一信息系统、节约人力财力资源”的原则,果断决定将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在国家规定的55元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上,提高了5元,达到60元。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另加20元。二是全部实行100元~1000元十个缴费档次,并对相应的缴费档次提供30~75元的政府缴费补贴。三是对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五保供养等群体,由政府按照100元代缴养老保险费。四是对累计缴费满15年,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两元。五是自治区原则上负担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代缴等所需费用的50%,对经济条件较落后的地区予以倾斜。
二、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截止2013年底,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780万人(其中:农村牧区参保居民726万人,城镇居民54万人),参保率达到95.7%。其中:已经开始享受待遇人数达到189.6万人(农村牧区待遇享受人数170.6万人,城镇待遇遇享受人数19万人)。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水平目前位列全国17位。包头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的基础养老金水平已高于国家80元的平均水平。下一步,将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的要求,继续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增加财政投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扩大保险覆盖面,逐步真正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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