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山东省德州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普及性,日前德州市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这是继2009年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后的第二次调整,此次调整在更大程度上降低了个人医疗负担比例。
据悉,此次医保政策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普通床位费报销标准,一级医院由6元提高到10元,二级医院由10元提高到15元,三级医院由15元提高到20元。其他病房床位费按现行的《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城镇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各分段医疗费报销比例普遍提高2个百分点。
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元及以下不执行起付标准的报销比例、大额医疗救助社会统筹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暂不调整。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降低一、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100元,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由400元调整为200元;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普遍提高5个百分点,一级医院的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65%,二级医院的支付比例由55%提高到60%,三级医院的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居民在指定的定点医疗门诊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定点医疗门诊按20%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报销额为600元。
另外,对于参保居民缴费问题,应参保未参保居民新入保,不再补缴应参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自医疗年度开始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入保及新入保的学生不执行6个月的免责期。
参保居民患病住院时,根据病情需要,可自愿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内选择医院住院治疗;普通门诊医疗的定点门诊、定点医院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方便就诊、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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