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确曾在国企工作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问题

记者16日获悉,陕西省对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参保补费时间从即日起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发出《通知》规定,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经县级及以上原劳动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具有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正式招用手续;(二)曾在陕西省国有企业工作现已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参加或中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三)具有陕西省城镇户籍。从即日起,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报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其中,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曾在陕西省国有企业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其中,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一次性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按以上办法补缴后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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