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提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津贴月增10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全省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给予调整和提高,伤残津贴月增加100150元不等,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同时提高。
时间今年(2009年)9月30日前认定的工伤此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今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此次伤残津贴的待遇调整。对象伤残津贴每人月增100~150元根据此次调整标准,伤残津贴的具体调整幅度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20~1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00~13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将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在详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全市和本行业具体的调整标准,统一执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月增50元和伤残津贴同时提高的,还有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意见》内容,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此外,生活护理费由各统筹地区以2008年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执行未参保单位需按新标准支付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意见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的5至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据悉,此次待遇调整是继我省2008年大幅度调整提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再次调整提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后的待遇标准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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