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无缝对接
10月15日下午,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2014年第2次新闻通气会,发布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两大支柱实现了“无缝对接”。据介绍,该《暂行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参加“职保”、“居保”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关于“职保”、“居保”的转移办法,具体分为“市域内转移”和“市域外转移”两种办法。其中市域内的“居保”转“职保”的方式,由原来的两种方式增至五种方式。
市域内“居保”转“职保”增至五种方式新增“并账”方式不可折算缴费年限通气会上,成都市社保局副局长陈东介绍了《暂行办法》,其中市域内“居保”转“职保”方式,在原有“换算”和“补差”两种方式的基础上,新增了“并账”、“重叠处理”和“退帐”三种方式。成都市社保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处长李安平介绍,新增的“并账”(“合并个人账户”)方式,即将其“居保”个人缴费和按省政府规定标准的缴费补贴合并为个人账户,并入“职保”个人账户,“和‘换算’、‘补差’不同的是,市民采取‘并账’的方式将市域内‘居保’转‘职保’后,则不计此前‘居保’的缴费年限,而是为其另启一个‘职保’的个人账户,这位市民的‘职保’则得从头缴起。”李安平补充说,到了可以领取养老金时,这位市民养老金则缴费养老金和这笔个人账户组合而成。另外,李安平介绍,“重叠处理”是市域内“居保”与“职保”在同一时间段内重叠的情况下,采取的转移办法,“这类市民可按照前三种方式进行转移,比如选择‘换算’或‘补差’后,合并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最后一种“退帐”方式,即清退并终止“居保”,退还个人缴费;清退并终止“职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个人缴费。“职保”转“居保”。
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全额转移,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分别转换为“居保”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同时终止“职保”关系。市域外“职保”转本市“居保”分两步进行针对市域外的“职保”、“居保”转移,则在市域内的方式上,另有一些规定。比如最常见的市域外“职保”转本市“居保”,《暂行办法》里规定,先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转移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然后按市域内“职保”转“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处理市域外“居保”转本市“居保”时,则是其个人账户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文件规定,在迁移户籍前提下,转移个人账户。
对于成都市内“居保”转市域外“居保”,则是将其个人缴费和省政府规定标准的缴费补贴合并为个人账户,然后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转移。成都市“职保”转市域外“居保”,则只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转移个人账户。
此外,参加成都市“居保”人员,其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并参加“职保”的,可申请按照市域内“居保”转“职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可申请清退并终止“居保”关系,退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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