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征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意见参保范围扩大
《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中。据悉,《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根据广西实际,对国家2004年元旦起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更细致的规定,将一些已有规定但尚未明确的条款予以细化,充分体现工伤保险的人文关怀。《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工伤保险的职工定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办法》征求意见稿:至2005年底,广西有164.21万名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广西贯彻《条例》的现有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具体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工伤信访、复议和诉讼案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即明确提出扩大用人单位的参保范围: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除了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外,职工的范围还新增聘用人员。此外,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不应为其非在编、非财政统发工资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由谁来承担,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费用如何支付,用人单位应不应该为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等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则提供了两款方案,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或者建议。个体户缴费计算有标准《条例》: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广西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尚未启动。《办法》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如,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以雇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因工死亡补助标准将提高《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办法》征求意见稿:2003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贯彻实施《工伤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广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从这两年执行情况来看,各地普遍反映标准过低。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领取标准为54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较现行有关规定增加了6个月。
另外,《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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